中心言论:中心做艾滋病恐惧心理干预已经有17年整,有两类恐友容易产生对别人恶意报复的念头,一类是高危恐友在通过检测已经证明过往行为被排除以后,自己的恐艾心理没有正常恢复,出现了恐惧转移泛化,其中有一条就是担心在日常生活中被恶意传染,便开始强迫自己去回忆有没有可能被他人恶意报复的机会。另外一类是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应激反应,情绪不稳定,通过网络看到一些有关恶意报复的故事,进行情境带入,联想到自己身上,也开始加大日常防御,生怕一个不注意导致感染。如果引入传播追踪的分子系统,就能够确定谁是谁传染的,那么也就能够震慑到一些试图恶意传播,又想撇清关系的人。按照现有法律,一旦认定是在明知自己是感染者的情况下进行恶意传播,将触犯刑法。所以有很多恐友总担心被恶意传播,其实是可以追踪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要达到艾滋病毒感染的条件太苛刻了,也希望大家不要被网络信息带来大量的认知误区。
以下是中国疾控艾滋病防治中心的专家所写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基于HIV传播涉及的关键环节和科学问题,专家团队系统总结国内案例并参考国际上针对此题的专家共识意见和文章,形成了以下9点主要共识意见:
1. 应用于HIV传播关系司法鉴定的系统进化分析不同于常规的分子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对象的背景信息收集以及样本采集需严格遵循法医学原则;
2. 发生疑似HIV传播事件后,应尽早采集原告和疑似传播者的血液样本,并调取疾病预防控制或临床机构留存的既往检测样本;
3. 扩增至少两个基因片段加以分析,结果可相互验证,可通过扩增测序半长或全长HIV序列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4. 合理利用公开和可获得的内部数据库,选择与调查对象流行病学背景特征相似的对照序列,并保证足够的对照序列数量;
5. 系统进化分析的全流程中每个环节都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6. 应由两个独立的具备资质实验室盲法测试,结果相互验证;
7. 仅依靠系统进化分析不能证明原告和疑似传播者存在直接传播关系,当系统进化结果显示存在传播关联时,须考虑间接传播或双方均由第三方感染的可能性;
8. 系统进化分析结果与原告的质控不一致时,可以排除存在传播关系的可能;
9. 系统进化分析的结果应由专家讨论谨慎判读,不宜作为决定性结论,仅作为支持性证据。
系统进化分析结果不宜作为决定性结论,应作为支持性证据置于所有可用证据背景下合理使用。共识旨在解释系统进化分析如何用于支持HIV传播事实的认定,为HIV传播相关案件的审判提供专业参考;对于遏制故意传播,进而减少HIV新发感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