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的《南方周末》登载了一篇关于同性恋群体的新闻报道——《同性恋“低龄化”现象观察》,笔者看到大标题时就想,正文一定会拨出篇幅来谈同性恋与艾滋病的关联,果然如此。笔者不是针对此篇报道,事实上,这是一种心照不宣的“媒体范式”——报道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状态时,就一定要提到HIV感染,而报道HIV感染的社会形势时,又一定要提到同性恋群体,仿佛两者有多么紧密的联系。
HIV感染率在性向分布上当然有明显差异,但在其他变量上——比如地域、城乡、学历、性别、种族、收入等等——就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吗?性向是否值得被媒体奉若珍宝来大谈特谈呢?其他变量会带来感染率差异吗?我们以2014年我国HIV的感染者为例来看。(2014年为公开可查的最新数据,来源于国家公共卫生科学数据库、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先以性向区别来看,这是媒体最热衷的划分办法。情形严峻的同性恋群体,以5%的人口占比(国际上抽样调查显示同性恋人口占比4%-6%,这里的5%是个大概数字)贡献了25.8%的感染者;情形轻松的异性恋群体,以95%的人口占比贡献了66.4%的感染者。由此可得,同性恋大约是异性恋感染率的7.4倍。
再以地域区别划分。情形严峻的Y省,以人口占比3.1%贡献了10.7%的感染者;情形轻松的H省,以5.4%的人口贡献了1.3%的感染者。由此可得,Y省的感染率是H省的14.3倍(为避免地域攻击之嫌,省份名用字母代替)。
可见,如果非要谈HIV感染率的分布差异,性向是一个敏感点,省份也是一个敏感点,如果取用市级数据来观察,地域分布差异还会更加突出。而除了地域之外,如果再按城乡、学历、种族、收入等变量区分数据,应当也会发现差异。
但我们再来看媒体的表现。媒体在谈论艾滋病时,在诸多变量里,特别钟情于谈论性向,强调同性群体比异性群体面临多么严峻的感染形势,并美其名曰“陈述事实”——这当然是在陈述事实,但问题是,为什么他们在陈述事实的时候,只愿意从性向变量去陈述,而聪明地回避了地域、城乡、学历、种族、收入等等变量带来的感染率差异呢?不是说只要是陈述事实就不是偏见吗?
有人说:“其他变量是会对HIV感染率造成影响,但性向带来的差异特别大,所以就应该专门谈论这一点。”但按照这种逻辑,性向变量对人工流产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但舆论的表现却是——HIV感染有25%是同性性行为造成,舆论是怎么俾倪同性恋的?人工流产100%是异性性行为造成,舆论又是怎么原谅异性恋的?如果可以通过抨击同性性行为来减少HIV感染,那为什么不通过抨击异性性行为来减少人流呢?重点到底是在取向,还是在戴套上呢?
正因为这样选择性地贴标签,所以新闻里只会有“同性恋患艾”,而不会有“异性恋患艾”,就像新闻里只有“女司机肇事”,而不会有“男司机肇事”一样。异性恋不患艾吗?男司机不肇事吗?非也,他们反而是患艾和肇事的主体。只是舆论对他们太友善,谈患艾时为之抹去性向标签,谈肇事时为之抹去性别标签。
退一步讲,即便在不问其他变量,只谈同性性向与HIV感染率时,媒体又摆正过姿态了吗?9月,某重量级媒体以南方某市大学生感染者作为报道对象,在传播过程中被冠以“艾滋病同性传播占八成多”的标题来吸引眼球,登上了微博热门话题。这种耸人听闻的数据,只是特定城市(该媒体挑选的一座城市)和特定群体(该市百余名大学生感染者)的小样本数据。从全国疾控中心的权威数据来看,近年来HIV感染者里同性性传播占比稳定在两成多,和所谓舆论热议和恐慌的“同性传播占八成多”相去甚远。媒体是没有能力获取疾控中心几十万病例数据量的全国大样本(公开数据),而只能选用一百多个病例的某城市小样本吗?
类似地,尽管HIV感染者里四分之三是异性恋者,但媒体对同性恋感染者显然有百倍的关心——在搜索引擎里检索,新闻标题带有“艾滋 同性”或“艾滋 男男”的有13610篇,带有“艾滋 异性”的只有236篇(而且多数是因为说同性性行为比异性性行为更危险,而沾上了“异性”二字),这种报道偏向,是在不断向公众传达“艾滋病好像和异性恋没什么关系”的错误印象。
综上所述,笔者列举了几种偏见:在各种影响HIV感染率的因素里,媒体只会挑出性向来谈,所以绝对不会有新闻是《艾滋风险地域不同 某省人感染率是某省人的30倍》;当盯着性向谈会丢异性恋群体的脸面时,忽然又闭口不谈性向了,所以绝对不会有新闻是《人工流产危害大 异性恋应谨慎对待性生活》;在谈论同性恋群体与HIV的关系时,在数字选取上未必以选取普遍性、代表性数字为目的,更偏重危险气氛的渲染。
我们常说“用事实说话”,但事实不等于客观——选择性地陈述事实,反而会非常不客观。尤其对于艾滋、同性恋等问题,公众本身对此的了解度很低,与媒体处于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所以媒体怎么说,公众往往就怎么信。换言之,同性恋群体在公众心目中形象的好与坏,既取决于他们本身,也取决于媒体如何描述他们。但目前媒体对他们的描述,似乎没有脱离“污名化”之嫌——大家都有毛病时,只对一个人的毛病滔滔不绝,而对其他人的毛病三缄其口,我们还能美其名曰“陈述事实就不是偏见”吗?